2023-11-17
2月28日
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在北京公布。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29亿,较2017年底增长3.8%;手机网民规模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网络游戏的用户数量为4.84亿,利用率为58.4%。[1]此前,在1月9日,2018年游戏版号中止接受申请后,第一批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在2019年修复申请后发布。[1]此前,在1月9日,2018年游戏版号中止接受申请后,第一批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在2019年修复申请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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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资质
1. 出版网络游戏
(1) 出版网络游戏行为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游戏属于上述网络出版物的范围。特别是对于网络游戏,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或在线互动也属于网络游戏的出版行为。[3]在实践中,网络游戏的出版行为有很多名称,有的将出版行为归类为网络游戏的发行,有的将其归类为网络游戏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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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应的网络出版资格
a、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域名;
b、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c、网络出版服务确立范围;
d、与其他出版单位不重复,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和规章制度;
e、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该地区长期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至少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
f、除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外,还需要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业编辑出版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根据《网络出版管理服务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区域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网络出版服务业务项目合作,并提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审核。
实际上,一些网络游戏公司委托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部门出版网络游戏,它本身并没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例如,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内部没有游戏出版业务,而是与受权的发行商一起出版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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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游戏运营
(1) 网络游戏运营的概念
A、“通过开放网游用户注册或提供网游下载等方式,向群众提供网游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客户收费或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
B、“网络游戏技术测试是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计费系统、给予可以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等方式进行的。”
关于落实国务院的实施<“三定”要求>与中央编办有关的表述,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预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以下简称“《前置审批通知》”)在网络游戏运营中包含出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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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络游戏运营对应的资质
a、单位名称、住所、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b、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空间;
c、专业人员、设备、办公空间及相应的运营管理工程措施;
d、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也应在企业官网、商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明显部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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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业务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
同样,在手机游戏运营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需要在公司的主营业务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手册等明显部位标明运营许可证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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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也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只从上游游戏开发企业获得游戏授权,然后通过三家电信运营商将其分发给不同的渠道平台,或与联合发行公司合作,联合发行公司为其提供游戏产品,然后分发给渠道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向用户提供互联网运营信息,也不负责网络游戏的出版,因此不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也不需要获得《网络媒体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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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游戏本身的资质
1. 网络游戏的预审批
a、具有电子出版物出版资格或互联网游戏出版资格,;
b、申请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作权登记及相关公正,或可提交游戏程序源代码,游戏开始时,作权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内资独资;
c、游戏运营商必须持有《电信与信息服务营业执照》(ICP证书);
2. 出版审核网络游戏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本的规定<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通知》: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志,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于唯一的专题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保障是出版信息的准确性、实用性、出版流通性和收藏信息化建设。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和游戏出版物号码收集。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和游戏出版物号码收集。
[10]作为一种网络出版物,网络游戏还需要获得出版物号码。
在实践中,在取得上述前置审批文件的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将发布《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签发单》,即网络游戏出版物号。
在中国经营的进口网络游戏,必须事先取得作权人的权利,并办理作权验证手续。经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作权合同登记批准》后,经营单位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
[11]除作权登记外,其他条件与国内网络游戏的申报规定相同。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新闻出版总署对所有进口网络游戏进行了审核,并签发准字号和出版物号。
3. 网络游戏运营后备案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国内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在运营网站的指定位置和游戏的明显部分标注备案号电子标签。如果国内网络游戏类型发生本质变化,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如果国内网络游戏类型发生本质变化,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
在申报前,经营单位要做好准备:
a、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操作指南,以及游戏试品,独立审批结果(必须注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包括可能存在争议视频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b、电脑软件持有作权登记证的影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开发的游戏产品,游戏商品应由作权人出具的受权操作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提供);
4. 虚拟贷币在网络游戏中
(1) 虚拟贷款货币和道具的区别
虚拟贷币在网络游戏中和一般的道具对应的相关资质是不同的,控制机构对虚拟贷款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有更严格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区分虚拟货币和道具。简单来说,用户使用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适合换取其他道具或游戏增值服务的,除道具外,还应根据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贷款币进行管理。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贷币管理的通知》规定,如果虚拟道具类型改进、性能和使用寿命调整,相关信息必须在游戏的官方主页或游戏的明显部分公布。
[12]但是,对于虚拟贷款货币,需要提交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主要资格申请。
虽然按照规定,网络手机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贷款硬币不得与游戏中的道具名称重叠,《暂行办法》第二条还定义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贷款硬币:“网络游戏虚拟贷款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网络游戏用户应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除游戏程序外,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储在服务器中,虚拟交换工具用特殊的数字单位表示。”但仅仅看上述定义或无法有效区分虚拟货币和道具,特别是在监管通知中,在某些情况下,虚拟道具根据虚拟贷款货币进行控制:“网络手机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购买、应用网络游戏虚拟贷款货币购买或按一定比例兑换,并具有立即交换游戏中其他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中虚拟贷款货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当前网络游戏中常见的交换工具可能被称为“贷币”,其中一种是典型的虚拟贷款货币,最突出的特点是直接和间接购买法定货币,也用于购买游戏中的相关服务或道具,真正发挥游戏的作用“等价物”功能,如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积分;另一种是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兑换的金币,或者在游戏中根据游戏获得分数,比如一些金币。这些金币主要用于交换游戏中的其他道具。虚拟货币和金币可以单边变换。虚拟贷款货币可以购买金币,但金币不能再兑换为虚拟贷款货币。虚拟货币和金币可以单边变换。虚拟贷款货币可以购买金币,但金币不能再兑换为虚拟贷款货币。
[13]根据上述规定,兑换其他游戏服务或道具的金币也被视为游戏中的虚拟贷款货币,并根据虚拟贷款货币进行控制。
表格来自《网络游戏虚拟贷款监管与执法要点指导》
(2) 发行与交易服务的审批
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和提供数字货币应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是指为客户买卖网络游戏虚拟贷款提供平台服务。
表格来自《网络游戏虚拟贷款监管与执法要点指导》
同一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给予这些服务的企业在资质层面的区别在于其各自的网络文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给予这些服务的企业在资质层面的区别在于其在线文化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因此,两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也有所不同。
申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企业,在申请网络文化营业执照时,需要在市场发展报告中提交数字货币表达形式、销售类别、企业购买价格、退货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储蓄卡、在线支付等购买渠道)、用户权益保护体系、技术安全措施等内容。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还需要满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相关规定,在市场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用户购买(包括现金、储蓄卡、在线支付等购买渠道)、用户权益保护系统、用户账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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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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